关于马某故意伤害案的二审辩护词
接受委托之后,辩护律师会见了被告人,深入研读了一审判决书,现就本案的证据、事实、法律适用等,发表以下书面意见。
1. 本案伤情鉴定属于“疑难”,某某路分局不具有“疑难”伤情鉴定条件及资质,其鉴定意见依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
另外,被害人提供的附件11中“专家参与鉴定情况记录表”,其第二项标题就是“基本情况及疑难或不确定问题”。由此来看,鉴定机构也是认可本案伤情鉴定是属于“疑难”的!
因此,本案鉴定应该属于伤情鉴定中的“疑难”。因为初次检查中没有轻伤的伤情,后来的检查中也没有明晰、确定、同一的诊断意见,又委托、外聘了专家。
2. 被害人摔倒,曾经6级胸部伤残,但侦查机关没有提供包含摔倒的完整视频,也缺乏胸部伤残材料,其胸部骨折令人怀疑
虽然,“专家”也书写了以上均为“新鲜外伤”。但似乎并没有写明以上均为“新鲜骨折”。新鲜外伤与新鲜骨折也是并不等同的。
3. 被害人初诊、住院迟延,询问笔录称钢棍、砖头打击与监控录像矛盾,又阻挡病历调取,其蓄意、恶意报复陷害可能性很大
由于被告人当时拿着被害人遗留的手机,所以被告人从被害人手机信息中得知,被害人第一次检查的时间20日晚上。
根据诊断证明书、专家参与鉴定情况记录表,可以获知被害人张某某第二次检查的时间是201*年¥月&日。所以被害人入院的时间应该是被打后两天。
两处骨折,而且是构成轻伤的骨折,定然疼痛。但是从被害人初诊检查、入院时间迟延来看,从被害人当天四处奔走来看,被害人疼痛、骨折的严重性确实令人怀疑!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