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杨某某等恶势力寻衅滋事案的辩护词
1. 某某县政府“收回”某某街农贸市场的(200*)@*号决定不合法,也违反行政程序,之后的专项会议也改变了收回时间——三被告人并未失去本案市场的经营管理权
第二,县政府某政(200¥)2*号“关于进一步明确某欧姆农贸市场产权及经营管理权的决定”,从行政行为属性方面来看,应该属于“征用”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某某法》第二条、《@#¥%……&&*与补偿条例》第二条,移交市场发展中心管理、使用并非属于公共利益,县政府也没有补偿,所以说(200*)2*号决定不合法。
国企财产,并非想当然的属于政府所有,首先是国企职工的债权保证。政府主导的国企破产,其资产若果拍卖不成,就自然归属政府,没有法律依据,也极易引发道德、诚信风险。
第三、200#年4月@日,县委副书记曹某召集国土、信访、市场服务中心、企业服务局、工信局等部门,形成了“暂缓收回”的决定,这个应该属于事实!
被告人杨某某当庭的陈述是,曹某副书记答复,牟牧街市场,国企下岗职工优先。被告人夏某某当庭的陈述是,曹某副书记答复,维持原状。
无论“征收”决定的不合法,没有效力;还是下岗职工朴素的认识以及下岗职工所努力争取的,应该可以看到,2007年之后,被告人等并没有丧失了市场的经营管理权——本案被告人杨某某等依然拥有经营管理权。
2. 与不交费的商户争吵、纠缠、收称等,是常见的收费管理方式与手段,并不属于违法犯罪行为,被告人没有欺压群众特征,不能定性为恶势力
被告人几乎没有齐头并进的出现在市场,几乎没有共同的、同时的针对某个商户。所以,所谓他们的纠缠、收称、争吵都是一对一的!这与黑恶势力摆场子、造势、现场多人根本不同。
庭审中,被告人陈述,收秤的目的也不是因为收费,而是维持秩序的需要,是仅仅对占道商贩所采取的措施。
3. 本案寻衅滋事犯罪中的“受害人”,含糊不清——政府不能成为被要挟的对象,长期被收费的商户商贩也从无受害意识和表示
其次,根据黄某某被控敲诈勒索案,【案号】(20&8)牟牧法刑重字第&号(案例材料已经当庭提交法庭),该案的再审判决书中,裁判理由中明确,“政府不能成为被要挟、被勒索财物的对象”。
还有其他类似案例。本案中不管是某某县政府,还是某某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,不能成为被要挟的对象。政府与部门确实不同于个体、企业等
最重要的是,从大量的商户商贩笔录来看,这些商户商贩从来没有自己受害、损失的意识与认识。不少商户认为,市场收费(应该属于物业费),是理所当然的。
总而言之,无论是行政法律法规的角度,还是刑法犯罪构成的角度,辩护律师认为,杨某某等均不能构成寻衅滋事犯罪。本案本质上还是属于行政管理的方式方法问题,属于行政领导智慧与能力的范畴、范围。
行政管理刑事化,如同经济纠纷刑事化,遗患无穷,而且,更应该严格对待!
